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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傹a[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其发展轨迹,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建筑承包市场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式启动。制定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初步建立起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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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国的建筑业,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产生了建筑业的承包商,业主为了降低建厂造价和对所需投资做到预先心中有数,开始采用以自由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此后,随着竞争的发展,招标投标的运用日益广泛,并从初期的“以价定标”方式逐步过渡到“综合选标”方式,招标投标制度日趋规范化,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形式并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招标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已经走向成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广泛采用,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惯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直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筑业率先实行全行业改革,恢复建筑产品利润,实行招标承包制,试行以明确任务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责任制、投资包干责任制等,有力地调动了施工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在推进现代施工管理及招标投标制度试行的同时,致力于建筑行业政策法规建设,用政策和法律调节建筑业的发展,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完善,工程建设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正确发展道路。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效地加强了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维护了工程建设的质量。

从1978年至今,我国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试点——推广——法制化规范化的快速推进过程。纵观其发展轨迹,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1.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20世纪70年代后期,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中国工程承包活动开始试行,在改革开放的试点城市,率先开展了工程承包业务,试行了工程发包与承包模式。1979年,不仅在国内进行了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而且开创了国际承包业务,1979年实现国际工程承包成交金额5117万美元,此后逐年发展。1979~1985年间,每年以82%的平均速度增长,而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84年率先进入世界250家国际大承包公司行列。1989年又有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中国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公司等4家公司跻身世界250家国际大承包公司行列。伴随着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逐步发展起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开始被试用和重视。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及经济特区深圳市试行工程招标投标,收效良好,在全国产生了示范性影响。1983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建筑承包市场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式启动。制定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因此,暂行规定明确写到:“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此后,有关国家部委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1985年6月,为了使设计技术和成果作为有价值的技术商品进入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开展设计竞争,防止垄断,更好地完成日益繁重地工程设计任务,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大中型项目的工程建设,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人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目的是鼓励竞争,促进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推行以招标承包制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至此,招标承包制作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措施,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这个阶段的招标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呈现以下特点。

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省、市、县都建立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形成上下联动的招标管理网络体系,为进一步搞好招标管理工作做好了组织机构上的准备。

初步建立起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国家提倡实行工程承包制,并颁发了有关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和招标投标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了改革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大思路和大目标,摸索和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之后,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操作程序,逐步总结和形成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1)推行招标承包制,促进了企业观念的革命。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业,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和转变,过去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建设任务的习惯做法受到了冲击,企业开始由过去面向“行政首长”转为面向“竞争市场”。建筑施工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内部建设,重视树立竞争观念、市场观念、信息观念,改善队伍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改善施工质量,注重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施工管理规律,推进企业的内部管理改革。一些改革步伐快、见效早的建筑企业,面貌发生深刻的变化,施工管理和竞争能力得到大大提高,企业信誉和职工精神风貌明显改善。

(2)推动了体制改革进程。招标承包制的试行,打破了原来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使人们看到过去那种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做法,根本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不适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按照自身规律自主经营和管理;打破地区和部门的分割,使企业能够脱离各自部门的保护条件而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竞争;建立生产要素市场,使之与开放的竞争市场相适应;改革建筑产品价格制度和人事用工制度等等。可以说,招标承包制的试行,不仅促进了建筑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且推动了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其意义之深远,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3)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试行工程承包制之后,有效地解决了旧的管理体制下的一些弊端,如“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问题,不顾质量和生产周期及工期的问题,不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等。使得建筑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地释放,大大地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据统计,试行招标承包制的初期,全国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产值和利润都比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84年的5148元/人,提高到1987年的10345元/人;而且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价格一般比概算价降低5%~6%,有的工程降低10%左右;建设工期也大大缩短,从而节约了大量的投资和管理经费开支。有色金属总公司对13个建设项目的18个单项工程实行招标,其概算投资3.75亿元,中标价3.25亿元,平均降低12.9%,中标工期比定额工期一般缩短20%~30%。大连市实行招标的1764项单位工程,共节约投资2887万元,比概算降低5.7%,工期缩短5%~10%。只要认真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地区和企业,其建设工程的投资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工期都有不同程度的缩短,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4)改善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在旧的管理体制下,甲乙方的职责不明,互相扯皮争吵,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效益。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之后,甲乙方的责、权、利,经过招标承包合同明确下来,工程造价、工期、质量,都在工程合同中一次明确,最后按照中标的合同进行结算,避免了许多繁琐的扯皮事务,有效地解决了旧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总体上看,招标投标制度试行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取得了可观的业绩。1990年工程施工实行招标的单位工程达62922项,占全年在建单位工程的18%,比1989年增加4.7个百分点;招标工程建筑面积11184.6万平方米,占全年在建面积的29.5%,比1989年增长了5.5个百分点。其中,浙江、海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招标工程面积的比率达到50%左右。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国务院公交部门以及上海市等地区,都积极开展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确保工期、质量和控制造价方面,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实行招标承包制以后的成绩、特点和效益,远不止上述几方面,这里不一一列举。虽然实行招标承包制,收到了诸多效益,其成绩令人鼓舞。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有利有弊的。无论是从市场发育和运作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招标投标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抑或从市场秩序的角度分析,在当时(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4个问题。

第一,利用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设计及施工队伍的急剧膨胀,形成了买方市场,一些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利用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取“回扣”,不给好处就不给你发包工程;一些设计、施工单位则采取拉关系、傍权势、施行贿等手段承揽工程。受贿案件多数采取内外勾结手段,通过贿赂,或者高估冒算,多提工程款;或者使一些不合格的队伍获得承包权,造成工程质量优劣;或者采用向行贿单位泄露标底等手段,破坏了公正、合理的竞争。

第二,倒手转包或居间介绍工程,从中牟利。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新旧两种管理体制交替,必要的管理法规没有及时建立,在工程承发包方面缺乏严密的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乘机钻了空子。有些施工企业利用资格等级和营业范围的优势,超能力承接任务,转包给小企业的农建队,以取管理费名义牟利,却不负任何经济、技术责任。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专以介绍工程为手段,充当掮客,从建设、施工单位收取高额佣金。有些工程几经转手,层层剥皮,到了施工企业已所剩无几。

第三,弄虚作假,违法经营。一些设计、施工单位无证、借证或一证多用搞设计、施工,越级承揽工程,出卖证照和银行账号谋取私利,损害国家或用户利益。虽然对这类问题早已明文禁止,并经过几次整顿,但由于市场过大,又缺乏必要的执法力量和手段,未能及时查处和纠正。在1988年开展的整顿中,这类问题占查处问题的50%以上。

第四,利用职权敲诈勒索。一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建设项目开工权、工程发包权和资金、物资分配权等,索贿受贿,执法不公。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存在,毒化了社会风气,干扰了建设市场秩序,不仅冲击了那些奉公守法的设计、施工单位的正当经营,使他们步履维艰;而且造成了国家建设资金的严重损失和浪费,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

这一阶段,由于工程承包有利可图,又由于上述不正之风的干扰和破坏,导致工程招标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由于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管理还不规范,操作还不严谨,尤其是行政色彩对工程招投标的渗透,使得工程招投标活动一度出现了混乱局面,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www.zuozong.com)

第一,工程招标投标基本上以议标为主,人为因素较重,给歪风邪气以可乘之机。据统计,当时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

第二,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难以充分体系竞争机制。

第三,招标投标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发包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阶段,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并处理了工程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打击歪风邪气,治理腐败现象,整顿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如何防止上述问题的继续发生,如何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形成有效的运行模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正是在解剖和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使得招标投标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招标投标制度和法规逐步建立和执行起来。针对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立阶段的问题,建设部于1988年下发了《关于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承发包工程中收受回扣、索取佣金、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问题,进行了清理和查处。1990年,建设部又发布了《关于整顿建设市场的情况及下一步安排》,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深入清查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管理部门的廉政建设,为在3年治理整顿期间,改变建设市场的严重混乱状况,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杜绝私下交易,使工程建设逐步纳入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轨道,建立起平等竞争、公正交易和严格监督管理的社会主义建设市场新秩序奠定了基础。

在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开始着手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1991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的指示精神,积极地推进招标投标工作。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地运行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部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实行行政分配,另一部分实行招标投标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重要项目建设及其布点,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决策和计划管理。同时,对投资的使用、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建设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应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应招标而未经招标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批准开工。擅自开工的,要严肃处理。在推进设计、施工招标中,要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建筑市场的完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封闭市场,也不应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1991年11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发包管理、承包管理、合同管理、罚则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要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并对发包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阶段,建立招标投标规范。从1992年建设部第39号文件的发布到1998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使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要求1992年要在前3年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健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调整机构,理顺关系,以避免职能上的重叠和漏洞。抓紧建筑市场管理的立法与普法教育,对市场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缺少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同时对已经颁布的法规、办法等,要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要进一步管好市场,建立有利于提高建设效果的竞争机制。大力推进工程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扩大招标面,工程设计也要积极推进招标制,争取使工程招标面上一个新的台阶。同年,出台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对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明确界定,并就承包管理做了限制,对违规承包行为规定了罚则。1992年9月,建设部又发布616号文件,做出了《关于加快建设市场改革步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1991年底全国以招标方式承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全部在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2.9%。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控制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上收到明显的效果。一个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筑市场的轮廓已经基本形成,相应的市场规则和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旧体制下的许多东西客观上还有碍它的发展。因此,如何在建筑领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让企业开展公平有序地竞争、取得好的效果,是我们工作所面临的急切课题。为此,《通知》提出,“八五”期间,要把建筑领域的市场机制建立起来,要贯彻、落实《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狠抓建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的市场规则。建筑市场一定要放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封锁、搞分割,防止出现妨碍开放竞争,保护落后的行为。要认真清理现行的有关法规,凡不利于开放搞活的规定,都应及时地修正或废止。要把招标投标推向新阶段,要注意解决招标中议标过多的问题,减少议标工程所占的比例,使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成为招标的主要形式。同时,采取措施将竞争机制引向勘探、设计、设备材料的采供领域。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要加快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步伐,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在做好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是建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的程序,便于执行采用;提供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信息和变化指数,供竞争双方参考;提供招标信息,帮助企业投入竞争;发展为招标服务的咨询、监理机构,为招标投标双方服务。使政府的工作真正为企业的经营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服务。按照此通知精神,建设部制定了《招标投标公正程序细则》、《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党的十四大的胜利召开,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路线,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必须抓紧制定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是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振兴发展建筑业的重要基础,是建设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把建筑市场培育发展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竞争成为交易的主要方式,价格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供求机制引导业主合理决定投资方向和引导建筑企业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发展方向,使承发包双方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使建筑产品商品化,质量水平和施工技术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此,建设部提出了培养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几项主要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改革现行定额取费制度,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沟通、监督、公证和自律等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发育和完善资金、劳动力、材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发展对外承包,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加快与国际建筑市场的接轨;加强法规建设,完善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建筑市场执法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推行更大范围的招标投标,是十四大以后建设部的工作重点。此后,建设部又出台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同年提出了《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确定唐山、沈阳等14个城市作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目的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体系,治理建筑市场混乱现象,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使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试点工作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要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管理建设市场的有益经验,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努力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试点的总目标是: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法规配套完善,市场的主体行为规范,不正当竞争受到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市场秩序显著好转,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目标是:新开工程的报建率达到100%;招标发包的工程达到应当招标发包工程的90%以上,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比例达到60%以上,监督检查做到覆盖所有的在建工程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检查频率做到每项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1996年颁布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5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部门有无向建设队伍乱收费问题。这次检查发现和治理了不少问题,为工程招标投标和规范建筑工程发包创造了较好的环境。1997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建筑业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三阶段,建设有形建筑市场。为了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党和政府决定在全国各地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作了有利条件。

1998年颁布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思维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已经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种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和执行,标志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步入了一个新的完善发展阶段。

《招标投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检查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方式不再为我国使用。这是一个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在《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原则下,我国又陆续建立了各种细则和办法,使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三号令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之一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是,也有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次的《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项目和行为,又发挥了进一步深化的作用。不过这次《规定》没有涉及招标代理等问题。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明确指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000年7月1日,又发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8日,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至此,我国关于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并在具体实施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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