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生育保险基金单向的给付义务,也是生育职工的请求权利。生育保险待遇除了请求权的属性外,还具有身份权的属性。作为身份权的生育保险待遇则属于广义上的生育待遇,即生育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生育待遇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保险基金给付待遇和用人单位生育保护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给付待遇即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生育保护待遇非保险性质,主要有产假、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就业保护。
1.产假
产假,又称有薪产假,是女性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生产前后一定时间内的带薪假期。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后应当有适当的假期,这既是生育本身的需要,也是对婴儿的必要照顾。《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产假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推行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有地方实行“父育假”,为生育中的父亲赋予一定期限的休假,以配合计划生育政策。
2.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对生育期间女性职工劳动条件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一条当下已经很难执行的规定,即,“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住所分散、通勤时间普遍较长的情况,哺乳时间规定亦多无法执行。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既有不合时宜的,也有明显僵化的。其实,生育期间的劳动条件保护旨在保护母婴的健康,而生育却因人而异,法律应区别对待。合理的生育期间劳动条件保护理论应当既考虑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也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如,有女职工在怀孕初期即有明显的怀孕反应,应得享相应休息权益。
3.生育女职工的就业保护
生育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主要包括对生育女职工的工资保护与解雇保护。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42条同样沿袭了此规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目前,生育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主要在赋予用人单位义务,而从权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之权益出发,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在生育女职工就业保护制度上有积极义务,将用人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成本通过社会化途径得以分散。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有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在具体规定上有些出入,其考虑的因素包括缴费、居住、受雇长短、生育事实等等。根据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和实践,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有以下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即其所在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并未有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制度的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则无给付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社会保险的一般原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既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实体条件,也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条件。
理论争鸣
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是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也是我国长期贯彻的一项政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1965年《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的复函》的态度是,“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根据198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从立法的层面上,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由此看,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非婚生育是不是理所当然的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呢?如果是,则非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理论上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其一,生育政策与生育待遇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二,非婚生育在生育政策上的认定。在法律权利的角度看,非婚生育者有同样的生育权利;而从社会政策上,非婚生育者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制裁。另外,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非婚生育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社会观念却将非婚生育视为理所当然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权益需要社会观念的变化,当社会文化能够认可未婚生育时,未婚生育者的生育保险待遇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www.zuozong.com)
3.符合生育保险的就医规定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基本医疗或生育保险就医规定,应在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也应该按照当地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报销生育医疗护理费用。对于超过规定的支付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应该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4.符合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规定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符合规定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以《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例,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是指生育保险对象所能享受的生育保险的具体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旨在补偿女职工因生育所产生的医疗及相关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旨在补偿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法,且在如下情形下给付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与思考
1.如何从生育的意义认识生育保险的原理?
2.简述生育保险的特征。
3.简述我国生育保险立法。
4.试述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特色。
5.如何认识生育保险的参保人范围?
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7.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有哪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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